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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商在进口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30 阅读次数:636次

摘要: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食品进口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就进口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时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货之家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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