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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保税进口1210,跨境电商企业,三单对碰...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常见用语解析

发布时间:2023-12-07 阅读次数:481次

摘要:在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用语,本文将对这些用语进行解析,旨在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从而提升运营效率。

在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常见用语,本文将对这些用语进行解析,旨在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从而提升运营效率。


1.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


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或保税仓发货模式,在该模式下,电商企业将海外进口商品以批量报关方式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仓,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付款,商品以快递包裹的形式直接从保税仓配送到消费者手中。


网购保税进口1210,跨境电商企业,三单对碰...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常见用语解析-货之家


2.保税仓:


保税仓是存放未缴关税的货物的特殊仓库,位于保税区围网内(境内关外),受海关监管。只有当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清关后,才会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在消费者下单前,货物仍在保税仓中未清关,此时无需缴纳跨境电商综合税。


3.跨境电商企业:


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4.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


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5.跨境电商平台: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6.支付企业: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7.物流企业:


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8.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是指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9.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10.三单对碰:


“三单对碰”是海关总署的明确要求,海关总署早在2014年第12号、2014年第57号公告中就提出,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由海关校验每一笔交易订单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促进跨境电商合规化发展。


"三单"信息是指海关公告中的交易、支付和物流信息。对应的"三单"是订单、支付单和运单(或物流单)。订单由电商企业推送,支付单由支付企业推送,运单由仓储物流服务商推送。


11.消费者(订购人):


是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12.个人额度: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13.跨境电商综合税:


在5000元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计算规则如下:


应纳税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 (1-消费税税率) ] x 70%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计算规则如下:


应纳税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x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


14.消费者告知书:


跨境电商企业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页面或其他明显位置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15.正面清单: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简称正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允许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商品品类。只有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才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海关根据该清单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施管理。


2022年1月,财政部等8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正面清单在原有商品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游戏设备、家用洗碟机等29项近年来消费者需求旺盛的商品。经过此次优化调整,正面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476个。


16.跨境电商退货: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公告》,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货业务。当消费者和企业达成退货协议后,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货。


退货企业可以申请对《申报清单》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进行退货,在《申报清单》放行后30天内申请退货,并且在放行后45天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相关政策:


1.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23/index.html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财发〔2018〕486号

http://cws.mofcom.gov.cn/article/swcjzc/201912/20191202920205.shtml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2138503/content.html

5.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0533131/content.html

6.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22年第7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202/t20220221_3788662.htm

7.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39263/index.html


来源:整理自海关总署网站、商务部网站、财政部网站、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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