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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备案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5-06-11 阅读次数:247次

摘要:目前,海关已实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内的企业备案业务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并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线上办理渠道,企业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相关介绍。

目前,海关已实现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内的企业备案业务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并提供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线上办理渠道,企业无需现场办理,以下为相关介绍。


第一部分


文件依据


1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四、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三)境内服务商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94号):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八、其他事项


(三十一)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3丨《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4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三条 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二部分


一、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向海关备案,应先办理海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或在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时,同时申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备案。


对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物流企业,无办理报关业务需要的企业,可以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登记,不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二、对于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


三、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还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则无须具备。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还应具备有关资质证书。其中,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2024年7月后颁发的新证,支付业务类型应包括“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一、“单一窗口”办理流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1丨登录申请页面


登入网址,按下图序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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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丨选择备案报关单位类型


以已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为例,按下图序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材料填报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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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转新页面,选中申请资质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并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后,点击提交即进入海关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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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


1.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备案,或者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申请信息变更、其他资质备案的,需要在以上页面“外部资质信息”栏目(下图)中录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信息。


2.“外部资质信息”内容包括“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日期”,全部为必填项。


3.仅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备案的,非必需录入“外部资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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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要求


1.通过“卡介质”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下文具体介绍)或者“单一窗口”,为本单位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无需上传《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2.通过“账号登录”方式登录 “互联网+海关”或者“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者照片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主动完成审核。


3丨查看申请结果


按下图进入查看海关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会显示一条“审批通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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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审核通过的,可按下图查看“海关意见”,经核实修改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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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丨备案信息查询


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海关备案情况。


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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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的,只需在上文2丨选择备案报关单位类型中选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其它操作参照申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备案办理。


二、“互联网+海关”办理流程


互联网+海关


https://online.customs.gov.cn/


1丨登录申请页面


登入网址,按下图序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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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在“互联网+海关”注册用户还应首先注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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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丨后续申请操作


在“互联网+海关”注册账号后,备案申请步骤同“单一窗口”备案操作步骤一致。


第三部分


已备案报关企业,申请备案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仅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可无需先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质,参考上述流程直接申请办理。


企业在首次办理海关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备案时,可按照《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操作指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操作指南》相关操作,同时申请备案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根据需要,同时或选择勾选相应资质类型即可。        


企业在首次办理无报关权的其他企业备案时,或已完成备案后,根据需要勾选备案“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


结语:企业在申请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各类型资质备案过程中有其它疑问的,还可咨询海关热线12360。此外,除网上办理渠道外,也可前往各所在地海关线下办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


来源:12360服务订阅号


文章及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意在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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