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走私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但生活中,还是有人铤而走险。近日,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程某利用工作之便,企图私自携带鳄鱼皮、珊瑚、贝壳等一批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入境,被南京海关隶属张家港海关立案调查。
2019年1月3日晚9点,靠泊于张家港码头的巴拿马籍外轮“润福2号”(RUNFU 2)上的船员程某下船准备向其老家邮寄物品。张家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程某在其随身携带的纸箱中藏有多件疑似珊瑚标本等未申报的物品。后登船检查,又在程某房间中查获疑似鳄鱼标本和贝壳等物。经清点,程某共携带幼年鳄鱼标本2件,珊瑚标本6件,贝壳4件。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当即认定程某有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嫌疑。
根据边防部门移交线索,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现查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程某在随轮船前往巴布亚新几内亚装卸货物期间,先后使用食物向当地相识的装货工人换购了鳄鱼标本、珊瑚标本等物品。程某明知上述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仍藏匿在房间的纸箱里试图携带进境。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鳄鱼标本为爬行纲伊里安鳄鱼,涉案贝壳为双壳纲砗磲,涉案珊瑚标本为珊瑚虫纲石珊瑚。上述涉案物品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名保护物种,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对程某立案调查。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我国《海关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鳄鱼、砗磲及其制品均属于国际间禁止私自携带进出境的濒危动物及其制品,因特殊情况需邮寄、携带、托运此类商品出入境时,必须事先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申请核发准予进出口的许可证件,并向出入境海关申报,否则将涉嫌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携带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数额不满十万元、情节轻微的,将接受相应行政处罚;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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