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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9-04-03 阅读次数:1556次

摘要: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5个配套文件。

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5个配套文件。


  为帮助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退税率调整和留抵税款退还等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要点,现将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变化整理归纳如下:


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调整


  自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其他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经过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档次仍维持五档,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

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内容—货之家

 


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4月1日”是这次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时间节点。具体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也就是清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



过渡期政策

 

  此次的出口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政策范围


  适用过渡期政策的,只有两种情形:征税率16%且退税率16%的调整为征税率13%退税率13%;征税率10%且退税率10%的调整为征税率9%退税率9%。

 

  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政策内容


  ①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 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3%(9%)的退税率退税。

 

  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原征退税率均为16%(10%)的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

 

  由于原退税率大于现征税率,在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征退税率之差会出现负数,公告明确,把负数换成零参与计算。

 

  ③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出口企业出口39号公告所涉货物、销售39号公告所涉跨境应税行为,不论购进时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还是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均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维持不变仍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从11%调整为8%。同时,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且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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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加计抵减政策


  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若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出口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39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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