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财政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对两批进口商品清单中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继续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宣布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2017年,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8年底。商务部还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从原本的10个试点城市,又扩大了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今年,过渡期得到第三次延长。11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同时,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共计37个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11月30日,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从监管的调整思路来看,整体上对于跨境电商还是“放水养鱼”。“长期来看跨境电商行业肯定需要规范,但是如果一步到位,很多企业可能不适应,因此,初期政策层面更多的是支持和维护。”
11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提出,要多措并举发展现代物流体系。要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等的合作。要大力培育供应链物流、快递和电商物流等新模式,促进物流体系智能绿色、高效便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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