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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2-05-11 阅读次数:1229次

摘要:《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和附则。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第256号总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出台背景


首次立法


综合保税区管理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办法》)实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综合保税区发展,原规定已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以及海关监管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海关规章予以规范。


立法依据


全面体现海关新职能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体现出海关新职能。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结构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和附则。


Get《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几大亮点


有继承


延续《保税港区办法》的保税、免税、封闭式管理、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件管理等核心内容。


有创新


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以条文的形式集中体现。


体现海关新职能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同时对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涉及检疫、检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强调协同治理


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答疑解惑Q&A


Q1: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

(二)检测、维修;

(三)货物存储;

(四)物流分拨;

(五)融资租赁;

(六)跨境电商;

(七)商品展示;

(八)国际转口贸易;

(九)国际中转;

(十)港口作业;

(十一)期货保税交割;

(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其中,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为根据国发3号文新增业务。


Q2: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创新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提前适用政策、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委内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便捷进出区管理等。


Q3:入区货物涉及检疫的,可以免于检疫吗?


分两种情况:


一是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需要检疫的,海关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特殊原因可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地实施检疫。


二是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海关不实施检疫,但法律法规规定除外。


Q4:区内企业在办理涉及关税配额、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区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吗?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与我国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具体可参见下表: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答疑解惑-货之家


Q5: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参见下表: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答疑解惑-货之家


Q6:综合保税区内设备都有哪些监管要求?


综合保税区内设备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设备出区时,境外入区设备未届满的,企业需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涉证的需提供证件;境内入区享受退税设备未届满的,企业需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涉证的免于提供许可证件。


Q7: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想要将货物运到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可以吗?


区内企业可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组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检测、维修货物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可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Q8: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吗?


区内企业可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后货物应按期运回。


Q9:对于短期内多频次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可以简化通关手续吗?


可以。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备案,并按照海关规定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Q10: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何出区?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需要运往区外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Q11: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将区内货物退运境外、内销的,该怎么办?


可以采用销毁方式进行处置,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Q12: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除了接受海关监管外,还要接受其他部门管理吗?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如: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地方相关部门的管理。


Q13:我司工作人员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居住吗?


不可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郑州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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