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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带你了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知识

发布时间:2022-06-30 阅读次数:909次

摘要: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通关监管】带你了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知识——货之家


什么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


01   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02   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


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0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02   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03   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04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01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02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企业管理要求


1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2   经营企业应当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


3   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海关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4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立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5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并且报告海关。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6   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并且不得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


7   经营企业应当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海关可以对相应货物存放情况进行核查。


8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海关监管作业要求


01   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施监管。


02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03   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处罚规定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1   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2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3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4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5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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