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77号、第158号公告,我国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实施精准化调整,在取消腌制肉制品、乳制品等五类高风险产品审批的同时,仍保留对四大类15小类产品的强制审批要求。这一调整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与生物安全防控的平衡,构建了"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的新型监管模式。
一、现行检疫审批产品目录及监管要求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现行需审批产品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动物源性高风险产品
1.活体动物(含水生生物):包括种用畜禽、观赏动物、实验动物等,
风险点:携带人畜共患病原体(如口蹄疫、非洲猪瘟)
监管要求:须提交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实施隔离检疫
2.动物遗传物质:包括胚胎、精液、卵子等繁殖材料
风险点:遗传物质污染导致物种入侵
特殊要求:需通过指定口岸入境,实施分子生物学检测
3.食用性动物产品:包括鲜蛋、蜂产品、未熟制肉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等
典型风险:沙门氏菌、禽流感病毒传播
附加条件:需符合冷链运输温度监控要求
(二)植物源性检疫性产品
1.新鲜果蔬:实行重点管控
生物风险:地中海实蝇、马铃薯甲虫等检疫性害虫
检测项目:昆虫卵、真菌孢子显微检测
2.粮谷豆薯类: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大豆疫霉病菌防控
特殊要求:实施过筛、熏蒸处理证明核查
3.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审批材料需包含植物检疫证书正本
(三)特许审批清单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培养物
管理要求:BSL-3级实验室资质备案
2.疫区产品:口岸实时更新疫区名录(如非洲猪瘟疫区猪肉制品)
风险预警:触发A类风险预警时自动暂停进口
(四)特殊运输情形
过境生物材料:转基因生物需提交环境释放风险评估报告,过境活动物需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
二、企业合规风险深度解析
(一)生物安全风险
未审批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入境,企业将面临最高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动物产品未经检疫导致疫病传播,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二)贸易合规风险
未注册境外生产企业产品被退运
证书造假将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录,影响AEO认证
(三)供应链中断风险
未及时跟踪双边议定书更新(如中澳肉类议定书修订)
未建立原料溯源体系导致3批次以上不合格将触发海关加严查验
三、企业风险防控策略
(一)准入资质管理
境外供应商须完成在华注册(注册编码查询路径:海关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关注动态调整的准入国家(地区)名单(每月更新于海关总署动植司网页)
(二)全流程风控体系
建立"检疫审批-口岸查验-后续监管"三维管理体系
重点环节控制:冷处理记录核查(误差需≤0.5℃)、证书真实性核验
(三)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
针对欧盟新规(EU 2023/1001)加强植物检疫证书电子申报
美国FSIS对肉类产品的微生物检测项目增至12项
(四)便利化措施运用
利用"单一窗口"3.0版实现审批材料在线预审
参与"白名单"企业享优先查验待遇(查验率降低至3%)
四、附件:近些年海关总署出台的检疫审批便利化措施
(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海关总署分别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粮食等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3号(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共覆盖全国38个直属海关,涉及粮食、种用和观赏水生动物、食用水生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生物材料、水果、烟叶、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等11大类、910种动植物产品。
(二)、直属海关检疫审批过程中,优化了检疫审批流程,压缩了检疫审批时长,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3个工作日。
(三)、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的公告)中进一步优化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要求,海关总署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审批;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从国外引进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7号(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的公告)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性肥料及栽培介质、植物源性中药材、烟叶、新鲜蔬菜、饲用鱼粉、动物皮张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取消审批的具体动植物产品清单见附件。
(五)、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经风险评估,决定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六)、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9号(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在禁止进境物进境前,由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特许检疫审批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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