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扩大,其监管逻辑已从初期的“个人自用物品”模式,逐步向一般贸易(大贸)准入管理体系靠拢。本文以食品与快消品为例,分析当前监管中的结构性风险,梳理近期海关监管动向,并建议推动“体系化治理”,以促进跨境电商长期规范发展。
推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尤其是食品类商品,逐步融入大贸进口货物准入管理体系,可能是实现长期规范治理的必由之路。

一、监管演进背景:从“个人自用”到“类大贸”运行
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1210)虽在政策上被视为“新业态”,但其物流链路、申报流程、商品规模等已高度接近一般贸易。长期并行两套准入标准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成熟市场的治理逻辑。因此,推动跨境电商——尤其是食品类商品——逐步融入大贸管理体系,已成为规范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当前结构性风险:以食品为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目前仍按“个人自用物品”管理,允许消费者购买符合海外标准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的商品。随着品类日益复杂,这一模式的风险逐渐凸显:
例如:
含国内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成分,但在海外合法上市的食品补充剂,是否可以销售?
——如卡宾达树相关产品。
宣称功能或适应人群,但未在我国完成注册或备案的食品补充剂、特医配方食品,是否可以销售?
——此类情形在跨境渠道中并不罕见。
含我国认定为“超范围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成分,但在海外合法上市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
——如部分氨基酸、赖氨酸类产品。
含国内尚无对应含量检测标准,或按国内标准检测结果与标签标示含量不一致的成分,是否可以销售?
——如辅酶Q10、水飞蓟、芥子油等。
按我国标准不属于食品、但在海外作为食品合法上市的商品,是否可以销售?
——如部分矿物盐(喜马拉雅盐)。
上述问题并非个案,而是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标准、成分认定和风险容忍度上的系统性差异。
三、快消品领域的类似挑战
合规冲突同样出现在其他快消品中,例如:
磨毛率不达标的儿童牙刷;
可迁移元素超标的婴幼儿餐具;
包装厚度不足的玩具等。
这些商品在原产国合规,却因我国技术标准差异而在进口时面临争议。
四、近期监管动向:趋向严格与结构化
自去年12月以来,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呈现结构化收紧趋势:
重点品类:食品、保健食品、酒水、母婴等“入口类”商品;
关键环节:压力集中于入境清关环节,保税仓内销售暂未受直接影响;
核心要求:
加强对香港启运的相关商品查验,资料不全则退运;
动态执行“重点监管成分清单”与“禁止添加成分清单”;
要求提供海外合规证明,否则不予放行。
动态更新并执行“入口类商品重点监管成分清单”和“禁止添加成分清单”
重点监管成分(如叶酸、褪黑素、NMN、辅酶Q10等):需在申报时提供海外可食用或合法上市依据,否则不予放行;
禁止添加成分清单:明确禁止添加,系统层面直接退单。

五、现行监管的利与弊
利:
遏制“香港一日游”等规避监管行为;
对重点成分实施清单管理,提升管控精度。
弊:
影响范围扩展至普通食品、酒水等,冲击香港作为国际分拨中心的地位;
高要求的合规资料(如原产地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将中小贸易商挤出市场;
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标准差异问题,仅将责任转移至出口国“背书”。
六、建议:从“单点监管”到“体系治理”
跨境电商进口的长期规范发展,需跳出海关单点监管模式,转向国家层面的协同治理:
推动标准互认与风险分级:相关部委协同,建立基于风险的商品分类管理机制;
建立动态转化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商品逐步获得一般贸易准入资质;
只有通过体系化治理,在保障安全与促进便利之间找到平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促进消费回流、推动内需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避免在“政策摇摆”与“监管套利”中反复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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