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是经海关批准设立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
一、综合保税区与保税区、保税港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区的关系:
综合保税区是在保税区之后出现的又一种特殊监管区域形态,其功能定位延续了保税区的特点,但又与其有不同之处。保税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主要提现在保税区是进口入区保税、国内产品入区不退税,离境退税。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的区别:
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二、综合保税区政策汇总
1. 税收优惠政策:
① 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基建所需、生产所需、自用所需(含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② 境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 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按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批准或授权的其它税收政策】
2. 外汇管理政策:
①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③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3. 贸易管制和外汇政策:
① 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4. 海关监管政策:
① 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都在区内办理);
② 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
③ 保税港区内的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④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⑤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两年的,区内企业需每年向海关备案。
5. 加工贸易政策:
① 综保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② 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③ 综保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
④ 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保区。
6. 检验检疫政策:
① 从境外进入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办公用品、出口加工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
②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境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
③ 转口应检货物出境时一般不再实施检验、检疫,另有规定以及输入国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检疫处理证书的除外;
④ 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货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7. 各地制定的鼓励本地综保区发展的政策:
① 对开展保税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的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贴;
② 对跨境电商服务商和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给予库房租金补贴;
③ 对物流、快递企业给予邮递资费补贴、转关补贴;
④ 对进出口贸易类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
⑤ 对从事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给予仓储费用补贴;
⑥ 对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企业给予融资贴息补贴
三、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1. 进出口货物存储:
• 可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它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原则上不设存储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来讲,保税仓储费用要高于非保税仓储费用。仓储费用通常也会有补贴政策,最高可给予100%补贴。
2. 国际转口贸易:
• 多数区内企业在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的同时,还会提供流通性加工和临港增值服务。货物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卖给A国,A国再卖给B国,货物停留在综合保税区不发生物理位移而产权发生了转移的情况也属于转口贸易。该类业务可给予租房、仓储补贴和运营奖等扶持。
3. 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 国内外采购,在区内做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加刷唛码等),提成集拼、配送效率。
4. 国际中转:
• 国际中转是从物流角度出发,转口贸易是从货物产权角度。因此就会有一类货物既是国际中转货物又是转口贸易货物。有的综保区会给予国际中转业务的企业100%仓储补贴。
5.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业务:
• 区内企业可以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伤、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综保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或从境内区外运入区内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区进入境内。该类业务不包含外籍船舶、航空器。一般对此类企业可给予厂房租金补贴和运营补贴等。
6. 商品展示:
• 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将进口商品运至综保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区外其它固定场所,进行展示和交易,展示的商品只有在交易后才正式缴纳进口环节税费,可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和经营成本。可给予此类业务的企业运营补贴。
7. 研发、加工、制造:
• 利于整体降低研发成本,形成优惠政策叠加,目前有的综保区对加工制造类企业按照加工进出口货值给予物流运费补贴,对保税研发类企业给予研发费用补贴及运营补贴。
8. 港口作业:
• 在有港口的综保区的口岸作业区内,进行集港调度、货物装卸等口岸作业。
9. 经海关批准的其它业务
四、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制度
1. 企业管理制度
• 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 办理相关海关注册手续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 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备案手续
• 国内生产企业存在许可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2. 保税监管制度
•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 依托信息化系统设立保税电子账册,通过备案、变更、单耗、核销等作业,记录并监管企业进、出、转、存等经营生产活动,并满足保税租赁、保税维修等特色业态
• 以智能化卡口作为管理货物进出区的抓手
• 通过车辆自动识别、信息采集、风险判断、自动验放等多功能集成,实现货物与电子账册、海关关员风险防控系统联动作业
3. 通关制度
• 一线备案制、二线报关制
• 综保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及设备实行备案制,企业申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综保区与境区外进出的货物,通常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便进出区个别货物除外)
• 海关查验及检验检疫
• 海关对境外入区或者区内运往境外的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集装箱及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 综保区与境区内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 查验、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有的货物在一线入区检验,有的在二线出区检验)
• 海关根据需要对通过指定通道进出的交通工具及人员实施检查
• 税收征管及担保
• 海关根据需要对通过指定通道进出的交通工具及人员实施检查
• 涉及免税设备、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出口关税税率等要素
• 集中申报
• 区内企业可以季度为单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4. 稽查及核查制度
• 海关稽查、保税核查是海关的两类执法行为
• 不同:在执法依据、作业内容范围、作业时限、作业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
• 相同:均通过数据核实、单证检查、实地盘点、货物核对等方式,检查、监督企业经营行为
5. 统计管理制度
• 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进出的货物实施贸易统计
• 对综保区与境区外进出的货物,海关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
• 对与综保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6. 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 法律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
五、综保区对企业作用
综合保税区的价值需要参透政策的内涵挖出价值来,这些价值很多也是间接价值。
1. 便利物流成本优化
• 企业基于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通过恰到好处的流转操作,也能节省出过程成本。
•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可以视同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
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通过缓税(先入区不交税,等出区时才交税)能灵活地进行资金周转,减轻垫资压力。
2. 减少进口原料成本
在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从国外购入的材料予以保税,即免征进口税收。
3. 销售方向不受限制
• 其产品可以外销,也可以内销,外销免征出口税收,内销对方应按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税收,不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但是如果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最终销售给从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是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4. 方便灵活响应市场
• 一些商品进口周期很长,如果能先保税存储,待相关商品价格高涨后再出手就能赚取可观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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