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则案例,国际知名品牌还是那个大公司,但是判决中报关行却承担连带责任了。
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与昨天的有什么不同?你觉得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报关行承担连带责任合理吗?
本案被告肇某公司与乔某里公司将一批童鞋委托给某冠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至伊拉克。
上述童鞋的报关单载明: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肇逸公司,申报单位为中冠报关公司,并注明无品牌。
海关查验后发现其中1344双童鞋标有图形,经查证,该批童鞋使用上述标志未经权利人许可,海关将货物予以扣留。随后,肇某公司与乔某里公司在其出具的《关于柜号:TCNUxxx情况说明书》中确认被告乔某里公司受香港乔某里公司委托安排了案涉童鞋出口事宜,乔某里公司在装完货柜之后委托肇某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
权利人LV公司(原告)认为,LV系世界知名企业,商标是有百余年历史的世界驰名商标,被告(被告一:肇某公司、被告二:乔某里公司、被告三:某冠报关公司、被告四:郭某,系乔某里公司唯一股东)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在商品上并进行销售,已构成侵权。遂诉至前海法院,要求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万元。

法院说理:
1、原告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上述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2、侵权与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涉报关单上填写的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被告肇某公司,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被告肇某公司应为侵权商品的出口企业,应认定为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被告乔某里公司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书中自认系其委托被告肇某公司安排出口报关工作,因此,被告乔某里公司与被告肇某公司共同实施了出口行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郭某应对被告乔舸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某冠报关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被告某冠报关公司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注明“无品牌”,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应视为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被告肇某公司、乔某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启示:报关企业对委托人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
若作为专业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时未履行知识产权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其出具的报关单未如实记载出口货物情况,法院认定报关公司与委托人故意隐瞒出口的货物中有侵权商品的事实,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从而认定报关企业与收发货人等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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