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浙江温州发布一起跨境进口儿童消化酶、乳糖酶产品的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0月,该公司从国外企业采购涉案食品添加剂后,于2024年11月上架至天猫、拼多多跨境平台上对外销售,并宣称:
1、乳糖酶“激发宝宝自身乳糖酶帮助快速吸收奶营养”、“即滴即喂”;
2、复配酶制剂“9大消化酶帮助酶解食物吸收更全面”、“多维度酶解食物助力营养好吸收”、“食用量本产品参照GB2760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与相应的食品混合均匀使用;
3、维生素D3“促进食物中钙吸收”、“新西兰品质管理局质量标准认证”、“DXX明星原料”、“天然羊毛脂提取D3MCT基底油”。
该公司还宣称涉案3款食品添加剂均经“RMP认证”、“HACCP认证”但无法提供权威证明材料。
另查明,涉案产品及宣传、广告内容均已于2026年3月14日从A、B平台下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温州某区的市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450000元,上缴财政。
此前,因媒体报道市面上多款婴幼儿消化酶滴剂,按国内的食品法规,产品属性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媒体说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商家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从案件判罚来看,监管部门估计综合跨境进口法规,跨境进口食品符合原产国标准,不一定符合我国法规。如果是按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http://www.51w2c.com/details_id_12255.html
广东发布保健食品广告21条合规指引
http://www.51w2c.com/details_id_1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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