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监管处置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56号),需根据损毁产生原因分类处置,依规完成海关报备与核销手续。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政策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2-01/14/article_2025121221035478511.html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确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计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济南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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