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和朋友会问:我公司的货物已经保税区了,现在要把货物卖到在另外一家公司,在其他保税区的,请问这对我们交易双方来说是一个进口另一个出口吗?按进出口申报?
答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适用该公告,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保税货物转关类型:
1、进出口转关
出口转关:加工区企业在其当地主管海关申报出口转关到其他加工区,货物到出口加工区国际物流向海关申报拆关,然后货物就可以存放于物流保税仓库。
进口转关:加工贸易企业在其当地主管海关做预申报,收到加贸企业的报关单传真件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货物就可以送到加贸企业的主管海关拆关,然后送到工厂。
2、进出境转关
出境转关:客户货物原存放于保税仓仓库,需发货到外国,保税区企业向海关申请货物转关到盐田港码头,上船海运到国外。
进境转关:客户将货物海运(或空运)到深圳码头(或机场),我司安排货物转关到保税区仓库。
3、保税区(物流园)与保税区之间转关
存放在保税仓库货物,货主要供货给另外一家公司,在其他保税区,通过申报和运输送货到另外货主指定的保税仓。
保税区转关如何操作?保税区转关流程:
1.转关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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