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项目试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福州海关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工作。关区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特此通告。
福州海关
2023年5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23年3号
(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重庆海关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工作。关区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通告〔2023〕2号 广州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统一安排,广州海关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应用试运行工作。关区内企业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相关要求,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
特此通告。
广州海关
2023年5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提到: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
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滞纳金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与海关和商业银行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三)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来源:福州海关、重庆海关、广州海关、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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