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宁波海关通报一起跨境进口刷单走私案件,涉案货物达201,747件,偷逃应纳税款26.7万元。由于货物已销售无法没收,海关最终向其追缴等值价款高达480.48万元。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的情况下,指示公司员工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购物额度,在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货物,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进口,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走私进口玩具等货物共计201747件。
涉案金额:
经海关计核,上述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约为480.48万元,应缴纳税款约62.47万元,实际偷逃税款26.71万元。
处理结果:
鉴于涉案货物已销售,海关依法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480.48万元。

证据链条:
以上行为有不起诉决定书、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申报数据、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资金支付资料、财务资料、讯问笔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通过伪报贸易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201747件货物。
鉴于上述走私货物已在境内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4804842.25元。
提醒:
跨境电商进口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伪报贸易方式、刷单走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罚款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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