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原有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施行30多年后,迎来首次修改调整,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翻开崭新一页。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已提出明确规定,强调其标注内容并使用中文标签;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法规明确了各类违法事件的处罚规范,其中就包括“水货”问题。
今年1月1日《条例》实行以来,浙江省温州市、东阳市,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四川省的荣县和什邡市,安徽黄山市、安庆市等8地已相继发布了新条例施行后的首起化妆品“水货”案件。
东阳市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违法“水货”案件
近日,东阳市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美甲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售的美容类、美甲类化妆品均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且部分化妆品标签不完整,如:无生产日期、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涉嫌违法产品,并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阶段。
温州市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案件
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日用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科颜氏”金盏花爽肤水、“ROSE”玫瑰水、“菲洛嘉”面膜等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温州市市局对其处以罚没款,合计1.6万余元。
安徽黄山市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无中文标签案件
1月8日下午,在中心城区某化妆品店,执法人员发现多种进口化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且现场不能提供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货架上在售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处妆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封存扣押。经清点统计,共查获9个品种,37件产品,货值1800余元。下一步,昱中市场所执法人员将依法对该化妆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行为立案查处。
四川自贡市荣县立案查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首起化妆品案件
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妆品专卖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化妆品专卖店商品货架上放置有12盒进口的无中文标识的护肤品套盒,该局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检查当日扣押了上述进口化妆品并对该化妆品专卖店进行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未保留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前期已向消费者售卖出该批化妆品共计3盒。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四川德阳市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无中文标签案件
近日,德阳市什邡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1”执法行动中,根据举报依法对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美容店销售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美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安徽安庆市怀宁县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无中文标签案件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中,对高河城区化妆品经营户进行突击检查,在某商场内一化妆品经营户发现有过期化妆品和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扣过期及无中文标签的化妆水、面膜等10余盒,货值金额近5000元。据该经营户介绍,该店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水、洗面奶等化妆品是从网上免税店购进的,不能提供购进票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湖南开出《新条例》实施后首例罚单
据潇湘晨报报道,当地市局根据线索对某日用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该企业现场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科颜氏”金盏花爽肤水、“ROSE”玫瑰水、“菲洛嘉”面膜等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企业最终被处以罚款合计1.6万余元。这也是湖南省首例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
南京雨花台区查处《条例》实施后首起无中文标签案件
1月12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某综合体内的化妆品店销售的CPB肌肤之钥隔离霜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有点意外,这家化妆品店此前参加了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集中宣传培训,怎么会没过几天就被投诉。
带着疑问,执法人员立即上门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倩碧黄油、CPB肌肤之钥洁面、ISPA茵芙莎流金水、珂润乳液、SK-Ⅱ套装等13个品种共20件化妆品,都没有中文标签。另经确认,消费者购买的CPB肌肤之钥隔离霜也没有中文标签。
经营者坦陈,此前也因为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事,被消费者投诉过,但当时新《条例》还没有施行,对他们经营单位的处理没什么力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1月21日,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价值约9000元的化妆品,并对该经营企业处罚没款1.5万余元。
对从事化妆品进口行业的从业者来说,除了对中文标签等问题,《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中对“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等行为设置了处罚规定,要求“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新《条例》下,不仅行政监管更为落地,而且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来源:跨境进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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