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3号)政策解读
背景介绍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海关总署2021年1月7日制定出台《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规范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统计。
制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
执行日期
2021年2月1日起
统计口径
1、调整分组方法
原办法:按照境内收发货人企业注册编码前5位统计各物流中心的进出口值。
新办法: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均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统计各物流中心的进出口值。
2、增加监管方式
新办法:监管方式代码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网购保税(1210)+网购保税A(1239)
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6033)
全称“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仓储货物”,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仓储货物的进出口。
网购保税(1210)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网购保税A(1239)
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数据发布
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进出口值,定期对外发布。
统计口径调整后数据: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海关统计-统计月报中公布。如下图所示:
2018-2020历史数据: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海关统计-统计制度中查阅。如下图所示:
不列入海关统计
从境内(物流中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不对外发布。
此外,“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供稿单位:统计分析处、塘沽海关、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
作者:杨旭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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