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新年伊始,海关总署以第256号总署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这是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最新成果,也是当前和今后实施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综保区管理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全面体现海关新职能。
《综保区管理办法》全面适用于各综合保税区。
《综保区管理办法》结构
《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结构完整,条款清晰。其中:
第一章是总则,共六条
第二章是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规定,共九条
第三章是综保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规定,共十条
第四章是综保区内货物的管理规定,共八条
第五章是区内企业的管理规定,共四条
第六章是附则,共十条
《综保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综保区管理办法》聚焦海关管理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着力培育综保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监管模式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
《综保区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根据国发2019年3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和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
《综保区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特殊政策适用问题,如选择性征收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等;也优化了海关具体监管措施,如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出区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规定。既有政策延续,如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又有制度创新,如允许企业依法销毁处置货物。同时《综保区管理办法》明确检疫原则和检验规定,严守国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其管理规定的工作安排
《综保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供稿/ 南京、深圳、济南海关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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