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国游或者商务差旅日益频繁,以及消费者理念的喜好,喜欢特色化妆品、包包皮具、保健品等商品。这其中的成分可能涉及濒危动植物,对它们的消费,正是对地球生物多样性的不可逆的破坏。
海关对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违规携带出入境进行管控,是严守国门生物安全、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第一道屏障。那么,哪些动植物种涉及濒危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吧!
1、什么是CITES公约?
CITES公约,中文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签署于1973年,生效于1975年7月1日,目前最新版为2019年修订版本。其英文文本见CITES秘书处网站(http://www.cites.org/),中文文本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dzws.html)。
该公约于1973年在美国首府华盛顿签署,故又称为“华盛顿公约”。我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此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2、为什么要遵守CITES公约?
CITES公约是管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的多边环境协议,属于国际法,其条款的实际履行有赖于各缔约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3、CITES公约里都有谁?
目前,列入CITES公约管理的野生动物有约5,800种,野生植物约30,000种。
我国在濒危野生动物贸易监管方面的要求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于198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对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动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做出法律规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其内容对野生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上,我国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多年来随着国际野生动物形势同步更新,最近一次是2019年。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此项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决心和魄力,标志着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也对海关在口岸加强进境野生动物监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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