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更新
1)收到宁波北仑保税区海关通知,含有仙人掌、肉苁蓉、买麻籐成分的商品涉及濒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给海关研判确认;原产国澳大利亚磷虾油 不准入;
2)收到工信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文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2024年2月更新
接杭州海关通知,对货品成分中涉及“乙酰半胱氨酸”的商品无法进口,要求立即下架处理;
2024年3月更新
1)接杭州海关通知,跨境进口的“拜耳贝乐欣”软膏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29,申报品名为“护肤膏”,存在伪报税号违规准入风险。该商品主要成分包含5%浓度B5泛醇、鲸蜡醇(欧洲药典)、硬脂醇(欧洲药典)、漂白蜡、白凡士林等,产品功效为促进浅表轻微处皮肤及黏膜伤口愈合,其英文说明书定义产品属性为“药品”,主要在药店出售。某省级药监督部门专业认定其应纳入药品管理,其正确税号应归入30045000项下,不属《正面清单》范围商品,且一线入境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要求立即下架处理;
2)接到东莞通知:成份含羊胎盘提取物,原产国美国,属于疫区,黄埔海关总关食品处通知此类商品需暂停进口;
3)接宁波通知:磷虾油产品在宁波北仑地区近期通关表现100%查验送检,检测周期需要2个月;
2024年4月更新
收到海关总署食安局消息,近期将会有重点针对日本涉辐射10县(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大米除外)、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食品的专项行动。
主要针对:
1、日本食品输华企业实际生产地和原产地证书是否一致(编造虚假地址/总公司和实际生产下属厂家地址不一致);
2、原产地证书地址和实际商品外包装显示地址不一致。以上都有被查获的故意伪报案例,总署受中央批示重点行动;
2024年5月更新
1)接宁波海关通知,近期将加严日本食品的一线报关审查,由于海关对日本原产地证审核强度的加强,通关过程中海关将向日本官方发起对外核查(核实周期预计3周-1个月左右),核实期间货物需暂存码头不得提离港口。
2)接到海关通知: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全面停止含有NMN/烟酰胺单核苷酸成分的入口食品类通过跨境电商销售,需要下架商品链接
3)接郑州海关通知: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等相关通知,对含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其制品、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的商品要求立即下架。后续日本食品入仓前请先向海关报告,海关同意后方可申报入区;
4)接海关口头通知,国家审计局在天津海关审计时发现部分食品/保健品内含有洋甘菊成分,该成分不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范围内,因此需要进行下架;
5)接到天津东疆海关口头通知,玫瑰果成分不在食品添加范围之内,即日起,东疆仓内含玫瑰果成分的食品/保健品暂停销售。
2024年6月更新
1)食品安全准入风险提示:乙酰半胱氨酸(NAC)在临床上主要用作黏液溶解剂,有促进痰液排除功效,为《中国药典》列明的药物成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如商品中含有此成分,商品不能通过跨境渠道进口。
2)接宁波海关通知,即日起宁波口岸进口磷虾油胶囊需要提供官方卫生证书,如不能提供,无法进口清关。目前全口岸都需要官方卫生证书才能进口清关。
2024年7月更新
1)由于菊花不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内,即日起归入品目1211的100%菊花(包括鲜、冷、冻或干的菊花(菊科)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不能通过跨境电商一线入境。暂不影响二线调拨和订单销售,其中洋甘菊作为食品添加剂不在最新版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25年2月生效)目录,后续含有洋甘菊成分的入口类食品都有准入风险;
2)现阶段,手持式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的注册申请人多为家电企业,受疫情、有关标准实施等多重因素影响,产品检验、临床试验时间拉长,产品注册申报准备和资料补充还需一定的时间。在充分听取行业组织及企业意见基础上,结合产品研发实际,统筹考虑公众用械安全和产业有序发展需要,国家药监局发布84号公告,明确30号公告附件中09-07-02射频治疗(非消融)设备中的射频治疗仪、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自2026年4月1日起,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
3)从宁波口岸(北仑+慈溪)一线入境针对含有明胶的日本食品,明胶来源不能来自动物源和鱼类,同时需要提供明胶的溯源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明胶原料的来源说明,明胶的产地证,购买合同,采购凭证,生产记录等,如无法提供或海关判断溯源证据不足则需要办理退运 ;
4)从杭州口岸一线入境针对所有含有明胶的食品,不区分国别,清关申报时需注明明胶来源。如为动物源性明胶,请确认该明胶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提供生产企业公章的自证明胶具体产地的情况说明,在报关单申报时作为随附单证上传,海关审单研判后决策。
2024年8月更新
1)海关总署新增对含有辅酶Q10、聚乙二醇、洋甘菊、乙酰半胱氨酸(nac)、谷胱甘肽、番泻苷、白藜芦醇、泛醇等成分的入口食品,需提供原产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允许食用的依据(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标准、技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食用证明、食品卫生证书等中的一个)。如无法提供,则不予进口;
2)海关进一步收紧对日本食品的核查,认定日本的乳清蛋白粉(乳清或蛋白质含量超70%)参考乳制品管理,原产国为日本,但乳清或蛋白质含量低于70%,不受该政策影响;
3)应海关要求含吲哚美辛、双氯芬双钠、洛索洛芬钠、酮洛芬成分的商品立刻下架停止销售;
2024年9月更新
1)9月27日福州保税港区海关通知,云杉虾青素胶囊经检测成份含洛伐西丁,涉及药品,需停止售卖;
2)沈阳口岸各仓涉及成分中含有【奶蓟草、水飞蓟】的食品涉及药物,水飞蓟在中国药典中属于药物,属于非正面清单,相关产品需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2024年10月更新
1)商务部10月8日下午发布公告,依法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9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公告,该措施自10月11日起实施,采用保证金形式进行,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为30%--55%(实际以海关政策为准)。
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x 保证金征收比率) x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
影响范围:
1、口岸:全口岸
2、开始时间:10月11日起
3、影响原产国: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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