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跨境进口保健品处罚案例,主播带货被作为广告代言人连带罚款10万。
经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选用主播王某某以直播方式推销某跨境氨糖软骨素、某跨境养胃益生菌胶囊等普通食品时,在发布的广告中宣称具有“改善骨关节”等保健功能以及“杀灭幽门螺旋杆菌”等疾病治疗功效。
上述直播中推荐产品未取得中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也非药品,当事人知晓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从事第一场直播推广收入为16837.91元,第二第三场直播推广收入合计为605340.9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直播中推广宣传某跨境氨糖软骨素含有改善骨关节功能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广告费用16837.91元;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直播中推广宣传某跨境养胃益生菌胶囊含有治疗幽门螺旋杆菌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内容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广告费用605340.90元;
罚款5000元。
综上,合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广告费用622178.81元;
罚款7000元
另对广告代言人(带货主播)王某某作出罚没款10.99万元的行政处罚。

跨境保健品未经过注册或备案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http://www.51w2c.com/details_id_11695.html
跨境进口保健品商家:这些标签和广告词,千万别碰!(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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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市场监管总局每次公布十起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都会有跨境保健品,跨境商家要留意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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