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进口与传统一般贸易进口的标签标识、产品标准、广告宣传、产品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486 号文件上,在特定程度上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这类特殊商品,在标签标识、标准等领域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例外情况。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标签标识、产品标准、广告、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众多方面,以下总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营销合规所涉及的十个常见问题:
1.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标识吗?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传统进口商品截然不同,有着其独特的属性。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486 号文件上,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能够保留并使用商品原本的标签标识。
但是486 号文清晰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需与跨境电商平台共同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其中明确提及 “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 。基于此规定,我们可以合理推断,这类商品本身能够保留和使用原有的标签标识,并不需要额外加贴中文标签标识。
2. 电商以及商家有义务提供中文标签标识吗?
依据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486 号文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本身无需加贴中文标签 。不过,跨境电商企业仍需承担起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的责任,确保消费者能够便捷地通过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在制作中文电子标签时,内容选取上原则上应翻译商品原有的标签内容,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但需注意的是,若原标签部分内容涉及广告性质,在处理时则建议参考下述关于跨境电商如何适用广告法律的相关内容,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规风险。
3. 商品可以适用原产地产品标准吗?
同样,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486 号文件,虽未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适用产品标准的问题作出明确的书面规定。然而,该文件清晰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风险告知书里,必须包含 “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 的内容。
从这一明确规定可以合理推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产品标准方面,可适用原产地的标准。这也意味着在这类商品的监管过程中,企业与监管部门需依据原产地标准,对商品的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进行把控,同时也要关注其与我国标准的差异,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4、执法部门可以适用外国产品标准进行检测吗?
既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产品标准方面可适用原产地标准,那么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在判定这类商品是否合格时,是否也应依据原产地的产品标准进行判定?经深入分析与研究,我们认为在检测环节理应适用原产地标准。
从实践层面来看,上海、浙江等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已积累了丰富的相关经验。这些地区不乏依据外国标准对商品质量展开检测与风险监测的实例。以 2017 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动为例,当时针对市场上的婴幼儿软背带产品,该局采用欧盟、美国标准进行风险监测。
这一举措不仅有效保障了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也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依据原产地标准进行检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依据。由此可见,在判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合格时,适用原产地标准进行检测,不仅符合政策导向,也具备实践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 商品包装或标签标识是否适用中国广告法的规定?
从图表所示的法律适用原则可知,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基于中国是商品使用和销售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法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对于跨境电商进口486 号文件,虽然各界对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法律范畴)以及效力位阶存在不同见解,但不可忽视的是,该文明确排除了中国在标签标识、质量、产品标准、安全、环保等方面技术法规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适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486 号文并未明确排除《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所以,就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而言,在广告方面应当适用中国的《广告法》规定,这对于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广告行为,维护市场广告秩序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中内容同时构成广告,该商品是否存在违反广告法的风险?对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首先,鉴于法律允许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这类特殊商品可以保留原标签和包装销售,如果包装或标签内容符合其本国法律但与中国广告法要求不符,例如使用绝对化用语,则商品本身应不被视为违法,但跨境电商应避免在跨境电商平台等境内的网站宣传中使用这类违反中国广告法的内容;其次,如果包装和标签内容损害了中国的公共利益,例如包装或标签上的地图不合格或具有损害中国国家、民族形象的内容,则商品仍有可能被视为违反中国广告法的商品,跨境电商企业也不能在网站宣传中使用这些内容。
6. 商品是否适用网络商品退换货规定?
如前文所提及,486 号文明确排除了适用于传统进口商品的标签标识和标准等技术法规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上的应用,然而,《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并未被明文排除。在此基础上,新的问题浮现:一般网购商品适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否同样适用呢?
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原则上该暂行办法应当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电商企业将其作为最佳合规政策选择予以适用,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增强消费者对跨境电商平台的信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就可能出现与海关相关规定不符的情况。例如,暂行办法规定为查验商品目的拆开商品包装仍可退货,但这与海关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要求存在冲突。
为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建议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明示告知的方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所适用的退换货政策作出特别规定。企业可以在商品销售页面、购物流程中显著位置,清晰地向消费者说明退换货政策的特殊之处,使消费者在购买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则,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从而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确保跨境电商业务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维护良好的跨境电商市场秩序。
7. 商品适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吗?
如前文所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原则上适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职业索赔人常关注的标签信息缺失或错误情形,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这类商品能否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跨境电商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是否可依据《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被认定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规产品”,进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要求退一赔三?
目前,法律在此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但考虑到 486 号文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标签标识法律适用给予了例外,我们认为,在判定因标签标识信息缺失或错误是否构成 “不合格产品”,以及跨境电商销售该类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时,应采取更为审慎的标准。同时,原产国对不合格产品的认定标准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方面,不能单纯依据国内传统产品的标签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行简单判定。因为这类商品具有特殊性,其标签标准在 486 号文下有别于传统进口商品。另一方面,参考原产国标准,有助于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商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断,既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因过度严苛或不合理的判定,给跨境电商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
8. 商品之上商标适用中国商标法吗?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权人的地域性商标专用权有着明确的界定。它本质上并非技术性贸易壁垒,而是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定注册等程序所获取的专有权利保护范畴。凭借这一专用权,商标权利人有权阻止侵权商品在中国市场流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过,对于平行进口的正品商品,情况则有所不同。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判例,当商标权利人在海外市场完成首次销售行为后,其权利即已用尽。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利人便无法再以商标专用权为由,阻止该正品商品的平行进口与正常流通。
需要强调的是,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并不意味着电商企业可以肆意使用商品上的商标权利。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商标。若想深入了解商标权利国际用尽的详细规则以及电商知识产权合规的具体要点,可查阅《跨境电商与知识产权合规:电商避免侵权的五点提示》,从而确保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有效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9. 电商和平台是否适用中国反垄断法?
在中国,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对于垄断纠纷及违法判定有着明确的态度,这类事务因涉及公共利益而备受关注。基于此,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销售业务时,其行为必然被纳入中国法律的管辖范畴。其中,中国反垄断法的合规要求尤为关键,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必须高度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在国外惯用的管辖抗辩、原告资格抗辩或合理性抗辩策略,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可能并不适用。这些在国外看似可行的抗辩方式,无法在中国反垄断法律框架中获得支持。若想深入了解中国反垄断法在电商领域的具体适用情况以及相关司法实践要点,可进一步研读《反垄断与电商合规系列一:苹果案庭审五大看点》以及《讲真,垄断民事纠纷不适合仲裁吗?》这两篇文章。通过对这些专业内容的学习,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能够更好地理解中国反垄断法的要求,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自身业务在中国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营。
10. 到底哪些商品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这类商品在标签标识、标准、产品责任、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与传统进口商品相比,都受到一定程度的优待。那么到底哪些商品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呢?
486号文对于这类特殊商品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这类商品应满足下述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
2)能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或者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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