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依据《海南自贸港法》第四章“财政税收制度”的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后,海南自贸港将实施以下核心税收政策:
图源:中国政府网
政策全文:https://www.gov.cn/xinwen/2021-06/11/content_5616929.htm
1.简并税制,实施销售税改革:
根据《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七条,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具体而言,将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整合。
在全岛封关运作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取代上述被简并的税种。这是构建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新型税制体系的关键一步。
2.货物进口“零关税”政策(目录管理制):
根据《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八条,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3.全面实施加工增值内销免征关税政策:
根据《海南自贸港法》第二十八条,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4.全面低税率:
根据《海南自贸港法》第三十条,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具体如下:
(1)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除负面清单行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的个人,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 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新华社、中国政府网、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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