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关稽查执法过程中,部分企业会有一些疑惑:海关来稽查是企业犯了什么严重错误吗?为什么不是企业的属地海关来进行稽查?企业自查发现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时有没有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途径?本篇就来介绍一下关于海关稽查的相关知识:
01、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海关稽查的目的
海关稽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2、海关稽查的对象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02、海关稽查的管辖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03、海关稽查实施
01、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海关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02、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提醒:被稽查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海关联系,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账册、业务单证以及有关资料。
上述的“日”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04、海关稽查时
(一)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海关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执法资格证。
(二)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三)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05、海关稽查的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06、海关稽查处理
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提醒:上述的“日”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作出“未发现问题”的稽查结论。
2、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3、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07、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提醒:各企业、单位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注意守法合规,如遇海关稽查,请积极主动配合。
相关政策: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
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30722/index.html
来源:广州海关12360、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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